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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盟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3-08-28 10:34:25 点击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构建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优化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推动全盟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我盟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任务,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兴安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除名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强制退出制度,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努力营造“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良性市场秩序。

三、工作任务

(一)除名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予以除名:

1、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两年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和未缴纳社保的市场主体。

(二)除名流程

(1)梳理名单:市场监管部门梳理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名单,协调税务部门、人社部门提供清单内市场主体近两年的纳税申报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对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的,纳入拟除名名单。

(2)除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向列异满两年的市场主体发布提示性公告,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公告期15日。

(3)异议处理。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市场主体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恢复纳税申报的,从拟除名名单中剔除。

(4)作出决定:自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拟被除名市场主体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或者在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

(5)决定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除名市场主体标记为“除名”状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除名后果

对已经除名的市场主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被除名市场主体,其名称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满三年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名称登记。

(四)除名修复

被除名市场主体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经税务部门确认已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同时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保护交易安全,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我盟经济高质量发展。各旗县市局要充分认识市场主体除名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规范除名流程,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有效完成。

(二)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措施,规范程序流程。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保证除名试点工作公平公开规范。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倡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理念,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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