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修订本)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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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主动查出或接到举报、投诉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公章。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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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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