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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盟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3日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推动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推进盟局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指盟局党组书记、局长。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履行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职责时,应当把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举措,形成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盟局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组织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一)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部署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并及时消除制约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二)重视法制机构、法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有效解决法制机构人员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三)加强对市场监管法治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对全盟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的评议考核工作,客观评价市场监管法治建设水平。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依法组织起草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法组织制定和报备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执行。

  (二)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搭建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平台,逐步扩大法律顾问、法律人才库成员、公职律师参与市场监管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在市场监管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地方立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理论研究,优先保障改革亟需立法。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市场监管领域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依法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报备,加强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建设,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第六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全力抓好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事项的“放管服”工作,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针对市场监管体制调整、基层综合执法改革实际,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

  (三)创新监管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法治化、规范化,确保市场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一)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

  (二)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方式,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三)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中的作用,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推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第八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完善盟局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第十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实现“述职、述德、述廉、述法”四位一体。

  第十一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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