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全盟市场监督管理关的规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盟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盟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有关工作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盟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兴安盟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四)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盟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负责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盟认证认可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全盟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七)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八)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盟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和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和鉴定工作。统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全盟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动机制等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全盟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量和风险顶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全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性蒙中药标准及规范。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监察、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依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分析研判药品安全监管形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参与后续处置工作。组织定期或随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领域安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指导和监督各旗县市稽查执法、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七)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和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
(十八)负责全盟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权限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二十)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查制度。依据委托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
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二十一)制定全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据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全盟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二十二)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职责。
(二十三)完成盟委、盟行暑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承担文电、材料、会务、印信、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后動服务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法规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综合规划和新闻宣传科。协调推进全盟市场监督管理和“放管服”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盟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市场秩序、服条发展等重点任务的督查、协调和考核工作。拟订全盟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四)登记注册科。拟订全盟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分拨及领证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全盟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应用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全面推行“双随机、ー公开”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盟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建立全盟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组织实施全盟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指导全面推行“互联网 监管”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六)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网体建设。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统筹协周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指导盟消费者协会工作。
(七)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反垄断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盟的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制度措施。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价格和收费法规的执行情况,维护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盟直各部门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指导各旗县市价格检查部门的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全盟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受理群众价格举报工作。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案件,查处走私贩私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依法查处直销、传销违法案件;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八)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況。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盟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组织拟订全盟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统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
(十一)计量科。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湖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计量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二)标准化科。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监督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承担商品条码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对全盟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盟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和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和鉴定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监督。指导旗县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科。组织拟订全盟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承担风险监测工作。承办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食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指导全盟食品生产领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实施食品生产监管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十七)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查全盟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餐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分析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全保障工作。
(十九)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城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科(蒙药中药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性蒙中药标准及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蒙中药饮片炮制、医疗机构制剂、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等质量管理规范。协助药品、医机构制剂注册备案。配合在生产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依职权实施对蒙中药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推动中蒙药产业发展,形成地区产业优势。
(二十一)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药品安全监察科)。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品零售监督管理。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配合在流通环节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盟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的监管。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流通环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分析研判药品安全监管形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参与后续处置工作。组织定期或随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领域安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检查。制定全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指导旗县市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二十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盟级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以及医疗器械专营、专卖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批北发和零售连锁总部)兼营医疗器械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二十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稽查科。组织实施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流通监督稽查制度。监督指导全盟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依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互联网违法违规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处置投诉举报工作。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召回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科技和信息化科。拟订实施全盟相关市场监督管理的科技发展规划,并提出全盟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合作交流、成果应用等工作。承担全盟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
(二十五)执法稽查局。指导全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描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盟性影响或跨旗县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六)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科。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关于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强盟建设,指导全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承担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用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旗县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贯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商标和专利保护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制度、政策。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保护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二十七)财务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全盟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作,开展内部对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十八)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觉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相关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十九)个私经济组织党建办公室。配合盟委组织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索伦街
联系电话:277902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 责 人:刘亚光
三、所属单位
兴安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主要职责任务
1.承担食品(保健食品、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验、抽查检验、委托检验和复验工作,以及承担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技术复核与验证工作。
2.承担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复验工作,以及承担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技术复核与验证工作。
3.承担公共卫生、水质、洁净区、环境等抽查检验、委托检验和复验工作。
4.承担全盟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相关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5.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相关标准研究以及安全监测、评价检验和质量控制新方法、新技术研究工作。
6.制定全盟药品、化妆品、疫苗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全盟药品、化妆品、疫苗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及资料的收集、整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7.对旗县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8.负责对全盟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开展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9.开展全盟发生的严重药品、化妆品、疫苗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分析、确认和评价,提出初步意见。
10.协助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11.建立和完善全盟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信息资料库。
12.组织开展全盟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开展相关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
13.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郑文吉
电 话:8289055
办公地址:原盟食药局办公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兴安盟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
(一)承担国家、自治区及兴安盟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发证检验、委托检验工作。
(二)研究、建立、保存、维护、使用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标准和兴安盟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承担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及计
量器具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四)承担计量及产品质量检验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五)承担计量及产品质量检验等技术人员实际操作培训工作,协助做好计量及产品质量检验等技术人员相关考核工作,承担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六)承担推动高质量标准体系的起草、制定、宣传贯彻以及实施工作。
(七)按取得资质开展相关业务及其他委托性业务。
(八)完成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张春明
电 话:2827118
办公地址:盟市场监管局办公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保障中心
1.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依法依规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2.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受理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线索的举报。
3.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业务职责分工,分流由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应用。
4.发布消费警示、公示消费投诉信息、梳理执法办案线索、动态监测市场秩序环境。
5.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对本地区投诉举报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6.以12315大数据为载体,运用经济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理论,科学分析市场经济发展与消费者诉求之间的内在联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做好相关消费维权的宣传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7.承担并指导各旗县市开展食品、药品稽查执法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全盟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安全稽查和专项整治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各(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跨旗县市案件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和督办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在巡查和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工作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主管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三十万以上重大案件处理、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的抽样工作。
8.承担并指导各旗县市开展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9.会同各旗县市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的抽样、送检结果评价、检验结果信息公开、检验结论异议复检申请等相关工作。
10.承担指导各旗县市实施食品、药品、餐饮服务环节及突发事件的快速检测工作。
11.参与和指导各旗县市食品、药品、保健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12.承担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后勤保障行政辅助工作。13.承担全盟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档案管理和对外查询服务工作。
14.承担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网络建设、运维管理和网络安全工作。
15.承担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审批系统技术支撑、政务管理系统技术支撑、视频会议系统等技术支撑工作。
16.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高文明
电 话:8289120
办公地址:盟市场监管局办公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兴安盟知识产权保障中心主要职责任务
1.协助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知识产权局)开展战略研究、规划设计、制定政策、综合管理、法律解读、执法实务等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2.协助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盟知识产权局)指导办理专利、商标申请事务;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统计分析、数据加工、数据库建设等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工作。
3.协助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和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指导服务机构为品牌创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公共服务工作。
4.承担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专利技术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服务、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等咨询服务工作。
5.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提供公益援助;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
6.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云顶集团3118acm登录入口的技术支持,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宣传等工作。
7.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指导服务。
8.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宣传、培训、展览和竞赛。
9.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马东文
电 话:2779087
办公地址:盟市场监管局办公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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